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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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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
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针对申请人提出;
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贸仲委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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