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由贸仲委湖北分会和中贸促湖北自贸服务中心联合主办的贸仲委华中讲坛第七期“《九民纪要》中有关公司纠纷规定的解读”专题讲座在湖北分会会议室成功举行。贸仲委资深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应湖北分会邀请,对《九民纪要》中关于公司纠纷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吸引了近200名公司法务专业人士前来参会。讲座由贸仲委湖北分会秘书长姚俊逸主持。
2019年11月15日,最高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刘凯湘教授作为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和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在《九民纪要》向外界征求意见阶段,曾多次向最高院提供专家意见。刘教授认为,《九民纪要》整合了近几年民商事理论和民商事审判的最新研究成果,契合了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和正在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法律修改动向,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进行引用分析说理,具有准司法解释的地位。
“法律人的看家本领一是合同法,二是公司法。”刘教授指出,此次纪要对公司纠纷进行了专门规定,突出了公司制度在激发经济活力、增强投资创业信心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协调好公司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投资安全。
在谈到“对赌协议”时,刘教授认为,投资方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的“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股份回购或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刘教授继续表示,对赌协议的形式在实践中五花八门,有的对赌协议将实现业绩或者完成上市作为触发对赌的条件,并约定了条件不能实现时要向投资方支付业绩补偿款或者股权回购款,但因为业绩不是确定的给付义务,目标公司没有实现业绩或者没有上市不应当认定为违约,业绩补偿款或股权回购款不是违约金,只有不按合同支付业绩补偿款或股权回购款时才算违约,这是裁判者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厘清的重要问题。
关于加速到期,刘教授认为,除了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资义务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两种情形外,原则上为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不应当支持加速到期。关于表决权限制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意思自治,章程未作约定的应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股东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法定表决程序作出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实践中也认定为有效。
关于股权转让,刘教授表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签署转让协议,受合同法的规制,受让人取得股权成为股东,受公司法的规制,因此,对外转让股权既受到交易行为法上的约束,也受到公司组织法上的约束。股东资格的认定有四种法律文件可予证明: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信息、公司发放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示登记(工商登记),其中以股东名册和公示登记效力最强。刘教授认为,股东名册具有设权效力,公示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只要取得了股东名册,不论是否进行了公示登记,都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除非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资格取得须经批准。未进行公示登记的,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刘教授还强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的理解与适用非常重要,既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保护股东以外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不存在无效事由,应认定为有效。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虽然不能受让股权,但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问答环节,与会者就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股东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分向刘教授进行了提问。
此次讲座听众参会热情高涨,除会议现场外,湖北分会还开设了视频连线分会场同步直播讲座活动。许多参会嘉宾表示,刘凯湘教授精深详实的学术分析和激情洋溢的演讲风格使与会者深受感染,刘教授对《九民纪要》有关公司纠纷的规定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广大公司法律人准确理解和运用《九民纪要》,了解公司法律理论的发展方向,增强处理公司法律纠纷的能力,感谢湖北分会的精心组织和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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