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
CIETAC Hubei Sub-Commission

12月21日,贸仲委华中讲坛第三期---“《新加坡调解公约》全面解读”专题讲座在贸仲委湖北分会开讲。同为贸仲委仲裁员的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温先涛处长、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律师应邀来到江城武汉,为80余名与会者带来了一场知识盛宴。作为全程参与联合国贸法会历次工作组会议的中国代表,温先涛处长与孙巍律师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起草、修订、审议等全过程有着直观感受,两位主讲嘉宾分享了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的难忘经历,引得与会者由衷钦佩。讲座由贸仲委仲裁员、湖北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艾力主持。

温先涛老师授课中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将会极大地推动相关成员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温先涛处长在介绍《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时说。他比较了另外两部商事执行公约《纽约公约》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适用情况,进一步指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新加坡调解公约》全称“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于今年6月在联合国贸法会大会通过,初步定于20198月在新加坡开放签署。按照公约规定,国际商事调解(Mediation)是在第三方调解员的协助下,当事人自愿友好解决其争议的过程。“调解是重建当事人已经中断的沟通。这种调解是国际性的、非对抗的、高度自治的。”根据调解达成的商事和解协议具有既判力和终局性,通过公约使和解协议得以直接在缔约国法院获得执行而无需司法职权审查,从而大大提高解决商事争端的效率。在公约只允许商事保留和当事人明示保留的情况下,中国如果批准加入还需要设计许多与公约接轨的制度,包括建立鼓励调解的机制,设立个人调解制度,建设与仲裁员、法官相分离的专业调解员队伍等。


孙巍律师授课中

孙巍律师运用理论串讲与举例实证的方法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第一至六条的内容进行了逐字逐句地分析。在适用范围上,公约只对经调解后书面作出的商事和解协议适用,但采取电子通信功能等同规则,并对协议要求的国际性作出了限定,协议中包含的金钱义务与非金钱义务均受公约调整;在执行程序上,协议可以被直接执行也可以被当事人援引,当事人需要提供协议文本并证明调解过程存在;当事人可以就对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解协议无效或被修改等理由对执行提出抗辩。

孙巍律师还强调,在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程序与该协议涉及的司法或仲裁程序同时启动时,执行机关可以在司法程序未结束前推迟作出执行裁定,或以仲裁程序优先。“公约将不涉及国内程序法规,只是引入一种执行国际和解协议的机制。同时,公约不应剥夺当事人在适用的合同法之下可能享有的任何合同规定的救济。”


讲座现场

两位专家的高见全面而独到,面对这一项新兴议题,前来参会的仲裁员、企业法务、律师和高校师生均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在场的与会者也提出了不少创造性的问题,两位专家一一耐心解答,讲座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 article.quickLinkTitle ? article.quickLinkTitle : '快速链接' }}
快速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