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院举行第21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首次确立了协议仲裁、专家裁决、一裁终局、法院强制执行等现代仲裁基本原则。
1956年3月31日,根据政务院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选任21位委员组成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届委员会,并兼任仲裁员。入选的委员中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席南汉宸、贸促会委员卢绪章、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李烛尘,有许涤新、冀朝鼎、马寅初、陈翰笙等知名人士,还有法律专家周鲠生、戴修瓒、商检专家蔡无忌、保险专家贝仲选,金融专家龚饮冰,外贸专家范允中和运输专家刘今生等。
1956年4月2日,冀朝鼎主持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次会议。会议推选冀朝鼎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周鲠生和戴修瓒为副主席。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受理案件。
1966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6次进行改选,选任委员21人,张化东任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周鲠生任副主席。
1974年8月,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代表团应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邀请来访,就中日两国仲裁机构业务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初步确定中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若提交仲裁,需由被告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原则。
1975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7次改选,选任委员21人,肖方洲任主席,任建新任秘书长。
1975年1月,美国仲裁协会应邀来访,与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达成运用“联合调解”方式解决中美贸易纠纷的口头协议。
1976年,英国48家集团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提出,在中国企业和英国48家集团签订的出口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并协议:如果中国企业与英国48家集团在贸易中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
1977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运用“联合调解”方式,首次成功地联合调解了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帕兰斯棉花合作社在棉花交易中发生的迟装费争议,使这个争议金额高达240万美元的复杂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1978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应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的正式邀请,参加在墨西哥举行的第六届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并且在大会上介绍了中国仲裁的情况,受到了与会国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欢迎。
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把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名称改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
1983年,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第3次改选时,委员人数增至65位,由肖方洲任主席,刘绍山、芮沐、倪征燠、胡明正任副主席,董有淦任秘书长。
1954年2月,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深圳特区设立了办事处,就近受理仲裁案件。
1986年12月2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推动下,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自此,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普遍得到承认和执行。
1987年,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第9次改选,委员人数增加到71位,由贾石任主席,刘绍山、芮沐、沈达明、费宗祎、王守茂、唐厚志任副主席,崔炳全任秘书长。
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对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并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今后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参照国际惯例,自行修订仲裁规则。
1988年9月12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定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名册。自此,仲裁员名册与委员会名册分立,并首次聘任港澳和外籍仲裁员。同日,还改选了仲裁委员会组成成员,郑鸿业任主席,王守茂、沈达明、费宗yi、任继圣、唐厚志、肖志明任副主席,崔炳全任秘书长。
1989年1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改为深圳分会。
1989年6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出的裁决依照1958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香港法院成功获得强制执行,该案为中国仲裁机构裁决在香港和境外执行的第一起有记载的案例。
1990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为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就近仲裁服务。
1991年3月《仲裁与法律》创刊,该刊后来成为国内第—部最具影响力的仲裁专业性刊物,为传播仲裁知识,引导中国仲裁立法、实践、研究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1991年6月6日,第十一届委员会产生,郑鸿业出任主席,王守茂、沈达明、费宗祎、任继圣、唐厚志、肖志明任副主席,程德钧任秘书长。
1992年,第十二届委员会产生,郑鸿业任主席,徐大有、王守茂、沈达明、费宗祎、唐厚志、李培传、程德钧为副主席,程德钧兼任秘书长。
1993年4月6日,第十二届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须知》,首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1993年7月,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正式成立,设于仲裁委员会内,为中国第一家从事仲裁研究的专业机构。
1993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全年案件数量达486件,首次成为案件数量全球第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994年3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二届第—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第三版仲裁规则,定于199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则首次规定了仲裁员披露制度、放弃异议条款,并将第一版仲裁规则规定的败诉方承担仲裁费比例限制从5%提高至10%。
1994年5月6日,第十三届第二次会议首次制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人员守则》。
1994年6月22日一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ICCA)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大会。这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尚属首次。
1994年10月,仲裁研究所在国内首次进行仲裁裁决执行情况调查,调查的年份涵盖1990年至1994年9月,结果显示回经审查未获得执行的裁决书仅占同期案件数量的0.29%,明显低于5%的国际标准。
1995年7月20日,第十三届委员会产生,郭东坡出任主任,徐大有、黄赤东、费宗祎、宋大涵、程德钧、唐厚志、王林生、陆国贤、肖志明为副主任。同日,举行第—次全体会议,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改为秘书局,创设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案例编辑委员会。
1995年9月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第四版仲裁规则。新规则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则,开国内证券争议案件,并首次建立敦快书核问制度。
1995年12月31日,涉外案件受案数量达902件,创历史新高,为其他国际仲裁机构受案量的2倍以上,该世界纪录保持至今。
1998年5月6日,第十四届委员会产生,俞晓松出任主任,崔玉山、黄赤东、费宗祎、王家福、李勇、程德钧、唐厚志、杨志华、肖志明、卢云华、沈四宝为副主任。
1998年5月6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新修订的第五版《仲裁规则》,新规则于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国资金项目融资等方面的争议。
1999年3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当地贸促分会内附设了大连、长沙、重庆、成都、福州等五个办事处,这是首批设立的五家办事处。截至目前办事处已达19家。
2000年9月5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第六版《仲裁规则》,新规则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内争议,首次专章规定国内仲裁特别程序,首次设立和解裁决特别程序。
20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复同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2000年11月13日至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举办了第—届“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外交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六所院校的法学院(系)参加了辩论赛。
2000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域名争议解灾中心,并于2001年工月1日起正式受理域名争议案件。该中心先后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负责处理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
2001年1月17日,第十五届委员会产生,俞晓松任主任,黄赤东、费家yi、王家福、李勇、唐厚志、杨志华、肖志明、卢云华、沈四宝、王利明、赵相林任副主任。
2001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人参加维也纳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大会并成功取得2004年ICCA大会北京承办权。
2001年1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002年2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正式受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003年5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6月30日,中国国际经完才资易仲裁委员会完成了机构体制改革,与其所隶属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正式分立。
2003年10月21日,副主任唐厚志教授接受瑞典国王在王宫亲自颁发的皇家北极星司令官勋章,以表彰其为国际仲裁事业所作的杰出贡献,该荣誉首次授予国际仲裁界人士。
2004年5月16日-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十七届国际仲裁大会,被誉为ICCA历史上最成功的大会。
2004年6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
2004年12月16日,第十六届仲裁委员会委员产生,万季飞出任主任,王利明、卢云华、杨凯生、陈大刚、岑富荣、郭晓文、朱民、杨华中任副主任。
2005年1月1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第七版《仲裁规则》,新《仲裁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首次规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可启用询问式和辩论式审理案件、少数仲裁员意见可附寄当事人,并大幅缩短裁决作出期限。
2005年3月17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新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2005年5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受理短信网址争议。
2006年3月,于健龙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2006年5月31日至6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率领仲裁代表团参加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国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18届仲裁大会。
2006年6月19日至7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成代表团参加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9届年会”,参与修改《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2006年8月8日,增聘中国贸促会副会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董松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10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纪念成立50周年大会”,各界知人士400余人参加此次盛会。